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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

台灣新聞怎麼了?

(photo from: https://goo.gl/RbZyjA)
就算我不是在當記者,也在往當記者這條路上,儘管如此,看到現今線上許多記者處裡新聞的手法,還是令我白眼想翻到後腦勺去。先來講講現在已經司空見慣的新聞消息來源,無敵三器「監視器、行車紀錄器、警察密錄器」,閱聽人對於畫面信賴程度漸高,「畫面即為真實」的概念侵蝕各家媒體,拿著幾十萬的攝影機對著螢幕拍攝,這當中出了什麼問題?

新聞產製過程    出了什麼錯

看見黑影就開槍,幾秒鐘的畫面不需要求證就能整理成一條新聞帶,在這麼每秒都是截稿時間的時代裡,不用採訪的新聞最快,要是畫面有見血,聲音有高分貝尖叫,哇那簡直賺到,收視率會高,長官會笑,荷包會飽。為了搶快留住收視群,媒體圈正以溫水煮青蛙的方式在慢性自殺,然而,打開電視看這些新聞的閱聽人們,你們也是幫兇。

(photo from: https://goo.gl/E1pj50)
社群媒體在這一兩年間蓬勃發展,改變了既有新聞產出模式,大數據分析加速了訊息的更迭,以往的新聞是靠記者用雙腳跑出來的,現在的新聞是記者上網「撈」出來的,爆料公社的興起著實令林組長眉頭一皺,但並非事件不單純,而是單純到近乎蠢的地步。社團公告明文寫著有「駐站記者」,所以我們很常上一秒看見某某人在爆料公社裡爆料後,下一秒就看見它變成一條即時新聞。媒體養不起這麼多記者,記者也沒有三頭六臂,爆料公社裡人人都是記者,人人都可以幫忙蒐集素材,上演一齣完美的你丟我撿戲碼。漸漸地,新聞不是瞬發的偶然事件,而是一齣經由算計操作的連續劇。

社會重大案件    記者變法官?

以上,都還僅涉及倫理範圍,接下來用個實例來談談我的震撼。
「江子翠捷運站連續殺人案 鄭姓兇手二審死刑判定」這是我會下的標題,不帶主觀立場,只交代事件本身最新的發展。來看看當天判決一出,ETtoday的即時新聞標題「人魔鄭捷未出庭聆判  高院維持死刑原判決」,然而ETToday的這名記者並非首位用如此批判字眼形容兇手的人,前一天自由時報以「人魔怕死?」的假設具標題處理這條社會新聞。宣判隔天,蘋果日報整理事件始末,加入最新發展及繪聲繪影的動新聞,下了這樣的標題「沒人性 鄭捷殺人 轉刀攪破內臟」。

第一,根據刑事訴訟法245條第一項:「 偵查,不公開之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,得於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,並得陳述意見。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虞,或其行為不足當以影響偵查秩序者,得限制或禁止之。」

廣電法22條:「廣播、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,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,不得評論;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之辯論。

犯罪被害保護法30-1條:「媒體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,應注意被害人或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。」

此案件的始末媒體皆將兇手及被害者完整姓名露出,並對兇手居住地及其家庭狀況加以描述,明顯企圖引起輿論效應,讓大眾關注此事件並加以評論。


操縱言論走向    媒體好自大

第二,整個案件到二審判決確定之前,媒體的種種報導皆屬媒體審判,在事件審判尚未明朗前,就加諸形容於兇嫌身上,基於法理,在證據及犯罪事實確定之前,一慮採取無罪推定,媒體先行審判,將會影響法官自由心證。曾替兇手辯護的律師這麼說:「就算他在怎樣罪證確鑿,也仍要把他當個人。」就算媒體身為第四權,擁有操縱言論走向的權利,也不該將自我立場,或社會大眾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報導的手段,否則台灣社會何須法治?言論就可以殺人。連辯護律師都稱兇手為鄭先生了,媒體們到底多大的本事,加諸如此多的形容詞給他?

還記得以前大一剛進新聞系時,教授耳提面命的「你們手中握的筆就像一把刀,一個不留意就會傷害到人。」我們當記者的,能造神,也能毀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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